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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(记者 段晓宁) 从3月1日起,我省14家汽车客运站开始收取站务费。旅客站务费要单独收取,不得计入旅客票价内。
站务费是指汽车客运站为旅客提供了各项设施、服务,旅客应向客运站支付的服务费。近日,省物价局和省交通厅联合发出《关于调整部分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标准的通知》,按照“新建或改扩建的汽车客运站实行优质优价”和“成熟一个审批一个”的原则,同意调整条件成熟的14家一级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。站务费标准分为两种,票价10元以上(含10元)的站务费为0.5~1.5元/人次不等;票价10元以下的站务费为0.2~0.3元/人次。具体按照车站级别分类。
通知要求,站务费调整后增加的收入,企业要用于改善汽车客运站服务设施设备,提高服务质量,不得改作他用。站务费实行动态管理,每两年复审一次,凡设施设备降低、服务水平下降、群众投诉意见多的汽车客运站一律按规定降低站务费收费标准。
3月1日起,新的旅客站务费标准实施后,不得再向旅客收取空调费等费用。站务费要单独收取,不得计入旅客票价内,要将站务费与客票价格一票分项单列。
未经批准的客运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;旅客在客运站内上车购票或站内购票站外上车、客运站内无旅客候车室、无站内停车场、无休息坐席、无微机售票等设施的一律不得收取站务费。 |